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单位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社区(**新城)。
诉讼代表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7********,汉族,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80********,汉族,大学本科,企业负责人,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花园**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月,被告人孟某甲在担任永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张万某某介绍,接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胶制品有限公司和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70份,价税合计17,595,380.00元,税额共计2,095,858.09元,事后,被告人孟某甲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转出补缴税款505656.24元,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1590201.85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孟某甲被宁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8月6日,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退出违法所得1590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档案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资料信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备案资料、退税总表、银行流水、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孟某甲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转出和获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汤明鑫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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