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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小区****单元**号,秦皇岛市**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11220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012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害人唐某某的丈夫姚某某因涉嫌犯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唐某某通过胡某某、夏某某找到赵某某,希望赵某某找关系给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赵某某因无能力办理此事,遂找到被告人孟某甲,孟某甲表明其可以找关系办理此事,唐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8月27日,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山海关支行通过胡某某的银行账户转给赵某某人民币60万元,同日赵某某转给被告人孟某甲40万元。此后至2018年12月期间,赵某某通过其本人及李某某账户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陆续将人民币15万元支付给孟某甲,孟某甲收到该笔钱款后,仅将其中2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其余53万元被其用于个人购买烟酒、与他人做生意、偿还个人债务等。唐某某见姚某某取保候审一事迟迟未办理,便多次通过赵某某要求孟某甲返还钱款,一直未果,唐某某遂于2019年2月1日报案。

2019年5月22日,赵某某将剩余5万元中的43700元退还唐某某,其余6300元被其用于办事买烟酒。被告人孟某甲至本案提起公诉时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孟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被害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害人唐某某的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肆拾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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