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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孟某甲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村委协调,租赁该村村民3亩多土地,加之其本人的3亩多土地,硬化上述土地后建设了猪圈从事养殖。2015年左右,因猪市场行情问题,被告人孟某甲不再进行猪养殖,遂将上述土地作为储存、销售煤矸石、沙子等物品使用。2019年9月11日,经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孟某甲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任城区安居街道**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地块面积4423㎡(合6.64亩),实施建设前现状地类为耕地4423㎡(合6.64亩),规划地类为耕地4423㎡(合6.64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孟某甲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实施硬化地面、建设构筑物等行为,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破坏行为属于圈占、压覆、硬化破坏。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孟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土地数量及性质、被破坏程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红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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