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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孟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青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青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孟某甲为赚取提成收益,在青州设立**科技有限公司订单中心(非法人),依托该公司“易订商城”APP,通过口口相传,吸引社会公众以订单式消费名义变相投资,并以“寄售回款”形式定期返利。至案发,共计吸收李某丙、葛某某、纪某某等28名被害人投资款4954000元,造成损失24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丈夫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孟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张某某、李某甲、刘某甲、曹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孟某丙、徐某某、王某某、徐某甲、陈某乙、丁某某、田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刘某乙、韩某某、徐某乙和孟某丁共25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孟某甲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要求不追究孟某甲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从公安部经侦局云端系统查询下载的被告人孟某甲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害人信息、累计投入、剩余待还本金等信息表;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葛某某、纪某某的陈述和孟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等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浩亮

冯艳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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