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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乡**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在曹县**乡**庄**村**村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10日被曹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孟某甲种植罂粟共计1850株。2020年4月21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被告人孟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局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孟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非法种植罂粟185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 李凤梧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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