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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孟某甲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汽油,在位于铜山区**镇**村十字路口北**加油站内对外销售,先后销售汽油约28万余元。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未销售的汽油约100千克。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孟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记账笔记本;

2. 称重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孟某乙、任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记账笔记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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