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孟梓珂,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有执行的刑罚十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梓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孟梓珂在桃江县**镇****小区内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打开被害人田某某车牌号为湘AP****的深灰色雪佛兰小轿车,盗得车内现金5486元及两条细支“和天下”香烟,经鉴定,该香烟价值1540元。被告人孟梓珂盗得被害人田某某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70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梓珂于2020年6月8日被民警在***镇**网吧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梓珂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梓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梓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梓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梓珂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梓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梓珂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孟梓珂违法所得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王孟凡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梓珂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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