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孟爱平,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孟爱平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20年6月10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爱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15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后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2020年8月18日重新移送。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2011年春天,被告人孟爱平承建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公喇嘛村**家园小区二期6—11号楼建设工程。**公司与孟爱平初步约定工程完工后,按照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用该项目7号楼、8号楼、10号楼、11号楼的房屋抵顶工程款。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孟爱平开始出售该小区房屋,但因孟爱平与**公司尚未完全结算完毕,**公司拒绝给孟爱平出售的房屋出具正规合同。孟爱平遂私刻“内蒙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家园售楼部”印章,伪造《内部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多名被害人订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总计人民币29041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2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全购买**家园二期10号楼2单元1楼东户、6号楼2单元1楼东户、6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购房款290000元。
2.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武某某购买**家园二期10号楼5楼西户、6号楼5楼西户的购房款92000元。
3.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购买**家园二期10号楼2楼东单西户、10号楼2楼东单东户的购房款353800元。
4.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刘某甲某购买**家园二期8号楼1单元3楼东户的购房款151200元。
5.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购买**家园二期10号楼2单元1楼东户、10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购房款315000元。
6.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购买**家园二期11号楼3单元1楼西户的购房款118300元。
7.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购买**家园二期11号楼3单元2楼东户的购房款118300元。
8.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任某某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3单元2楼西户的购房款141960元。
9.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购买**家园二期10号楼1单元1楼东户、10号楼1单元3楼东户、11号楼4单元2楼东户的购房款423000元。
10.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云某甲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6单元1楼西户的购房款120000元,后退还被害人15000元。
11.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云某乙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6单云2楼东户的购房款90000元。
12. 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云某丙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4单元2楼东户的购房款80000元。
13.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郝某甲购买**家园二期11号楼3单元4楼东户的购房款136500元。
14.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云某丁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6单元5楼西户、7号楼6单元2楼西户的购房款200000元。
15.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贾某某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4单元5楼西户的购房款79100元。
16.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家园二期11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购房款60000元。
17.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孟爱平骗取被害人索某某购买**家园二期7号楼5单元3楼东户、11号楼3单元3楼东户的购房款150000元。
另查明:
1.2013年7月16日,在呼和浩特市中山路**广场**室,被告人孟爱平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和林格尔县公喇嘛村**家园门脸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与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300000元的借款合同。同日,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范某某转入人民币289500元。贷款后,范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40000元给付被告人孟爱平。
2.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孟爱平以伪造的**镇**村**街路东2套门脸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小区11号楼西连体二楼(9—10号楼门脸房)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与内蒙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财物共计230000元。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
1.被告人孟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向被害人郝某乙借款并承诺高利。因孟爱平没有按期还款,被害人郝某乙多次催要。2012年10月30日孟爱平又向郝某乙谎称自己开发建设了“盛乐阳光小区”,并与郝某乙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承诺将该小区的4套房子抵押给郝某乙,骗取被害人郝某乙人民币300000元。
2.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孟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向被害人孙某某借款,谎称自己开发建设了“**小区”,并用该小区的3套房屋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3.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孟爱平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且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际的建设工程,谎称自己在和林格尔县**镇**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
4.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爱平谎称自己在和林格尔县**镇**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以虚构的“内蒙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内蒙古**建设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魏某某签订《承包水、电暖、外墙保温涂料协议书》,与被害人欧某某、陈某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和《提前支付合同保证金的事实协议》,与被害人白某某、杨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扩大劳务合同》,骗取上述被害人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爱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爱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3.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爱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之规定。鉴于孟爱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爱平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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