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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现礼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孟现礼,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沛县**镇**庙**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9月28日、2011年8月18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4年8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盗窃,分别于2014年10月12日、2015年1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21日被徐州市鼓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现礼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孟现礼在沛县**镇**村吴某某家中,盗得吴某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4元),福田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44元。

2.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孟现礼在沛县**镇**饭店门口,盗得李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4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现礼在沛县**镇**村,盗得张某甲停放在门口的雅迪牌自行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4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现礼在沛县**镇**浴池旁边,盗得张某乙的白色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孟现礼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现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现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现礼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现礼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现礼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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