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琦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孟琦,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街**段**号**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孟琦向被害人梁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公司进行融资,后孟琦伪造协议文书,称已向深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融资100万美元的协议,在本市青羊区**小区骗取梁某某3.5万元费用。后孟琦又以帮梁某某的公司办理知识产权为由,骗取梁某某11.5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孟琦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筹办“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由孟琦为公司办理申请知识产权事宜, 被告人孟琦私刻“四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并找人冒充办理知识产权中介,伪造虚假的协议,在本市青羊区**小区等地骗取张某某各种费用共计41.2万元。

2019年12月31 日,被告人孟琦被警方挡获。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梁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琦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孟琦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莉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孟琦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