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盼盼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孟盼盼,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乡**集**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宣布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孟盼盼曾因购买假币于2002年11月6日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款五千元; 于2011年12月28日被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3月21日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于2018年2月28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于2019年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盼盼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孟盼盼在山东省单县**镇**村东边田地, 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路边的红黑相间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元。

2.2020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孟盼盼在江苏省丰县**镇**城警务室西,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路边的蓝色百利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盼盼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盼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盼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盼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盼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盼盼另具有多次盗窃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盼盼盗窃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盼盼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盼盼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