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孟石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3********,鄂伦春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住鄂伦春自治旗**镇**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石磊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年8月13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孟石磊在被害人吴某某家中与吴某某饮酒期间,因琐事发生冲突,孟石磊使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捅刺吴某某背部两刀、前胸一刀。后外出买酒回到现场的敖某某发现吴某某受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右胸部创口造成肝脏创口、左背部创口造成肺部创口导致大出血死亡。
2019年11月15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吴某某家将被告人孟石磊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簧刀1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敖某某、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石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鄂伦春自治旗中蒙医院120急救出诊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石磊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艳
检察官助理:胡青春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石磊现羁押于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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