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孟祥宝,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天津市,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祥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孟祥宝谎称销售钢材,以收取定金、支付货款等为由,诈骗他人财物。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孟祥宝微信联系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在山东**钢板有限公司,能够提供钢材,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孟祥宝将伪造的山东**钢板有限公司销售单、货车司机驾驶证及货车行驶证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孙某某,谎称被害人孙某某订购的钢材已制作完成,以支付货款后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2387元。被害人孙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镇**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通过微信转至被告****。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孟祥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清单等相关书证;2.辨认笔录、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孟祥宝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蕊
2020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祥宝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