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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祥玲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孟祥玲(代号“飞翔”),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祥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祥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8日至6月21日间,被告人孟祥玲通过同伙介绍等方式,伙同郭某甲、雷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陆续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一带的别墅内,参加由“庄哥”、“胖哥”、“阿伟”、“眼镜”(均另案处理)、詹某某(已判决)等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的诈骗窝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或者点对点方式直接拨打被害人电话,先后冒充邮政或者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调查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诱使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各被招募人员来到窝点后,由专门人员进行话术(俗称“剧本”)培训,诈骗过程中话术的使用参照“剧本”进行。窝点里的团伙成员采用集中式统一管理,集中吃住、分工明确。团伙行骗流程是:每日由一线话务员负责拨打窝点同伙群发语音包后回拨的被害人电话或者拨打点对点电话,冒充邮政、电信、法院等部门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身份被人冒用、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洗钱、赌博等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报警解决,后转给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负责冒充警察,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需要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对其名下财产按照要求处理,套取被害人名下银行卡信息等情况后直接行骗成功,或者以查证、核对被害人相关银行卡情况为由转给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负责冒充检察官,诱使被害人相信其涉案,并将所有钱汇入被告人指定的账户。目前已查明被告人孟祥玲在窝点期间,由该团伙成员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币种下同)28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107880元、被害人夏某某10110元、被害人郭某丙568500元、被害人李某某88230元,上述金额共计1054720元。

经查,被告人孟祥玲在该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每天拨打诈骗电话100个左右,个人共计拨打至少7500人次,其非法所得为27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乙、黄某某、夏某某、郭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祥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祥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祥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孟祥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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