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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祥磊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孟祥磊,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被告人孟祥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12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孟祥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祥磊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孟祥磊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祥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6月12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5月29日、8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1.2003年7月份,赵某某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徐州市区经营的敦煌洗浴内洗澡拒绝支付澡资,并与前台人员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将此事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又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教训赵某某。同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孟祥磊及王某甲、代某某、王某乙、张某丙、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在共享网吧将赵某某砍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

2.2002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孟祥磊、王某乙、王某甲、代某某、暴某某等人在徐州市区艾迪吧迪厅内喝酒娱乐期间,遇见同在该场所娱乐的朱某某,被告人孟祥磊因之前听说朱某某曾扬言要对其教训,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孟祥磊将要对朱某某实施打击报复的想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在得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后,让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外出取刀,后被告人孟祥磊及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甲、代某某、暴某某等人在艾迪吧门口持刀将朱某某砍伤。

3.2003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为对赵某某等人实施打击报复,在得知赵某某方人员曹某某在徐州市区博爱街一理发店内理发,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孟祥磊及被告人代某某、王某甲、王强等人前往。后上述人员持刀追砍曹某某,致其右肩顶部锐器创口6CM、右背部五处长约2-10CM不规则锐器创口等。

4.2002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市区太阳坡歌舞厅娱乐期间遇到张某丁,后按照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孟祥磊、代某某、暴某某、张某丙、郭某某、王某甲等人至太阳坡歌舞厅内,后上述人员持砍刀将张某丁砍伤。经鉴定,张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范围。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3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祥磊在徐州市天宫娱乐会所内,孟祥磊容留徐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钱某某等人吸食K粉,自己亦参与吸食。

2.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 被告人孟祥磊在徐州市开元名都大酒店一房间内,容留樊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吸食K粉,自己亦参与吸食。

3.2014年10月12日, 被告人孟祥磊在徐州市华商汇二楼一包间内,容留樊某某、李某丁、张某戊、李某戊等人吸食K粉,自己亦参与吸食。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孟祥磊被抓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己、杜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祥磊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徐某某、代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磊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广栋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祥磊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47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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