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立强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300号

被告人孟立强,,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立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立强于2019年6月8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门口,持刀将被害人郑某某(男,20岁,河南省人)捅伤,致被害人“左肺上叶破裂、左侧血气胸”。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孟立强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刀等;2.书证: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立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中衡司法鉴定所〔2019〕临床(朝)鉴字第0454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京公(朝)勘〔2019〕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立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17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街**号。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黑色刀1把、白色衣物1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