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市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二老蛮),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无固定职业。1984年12月12日因涉嫌流氓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2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1月15日17时许,北安市居民孟某甲与其朋友韩某某乘列车从北安市**镇返回北安市区。期间,韩某某遭到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28岁)和其朋友耿某某、孟某乙三人的滋扰纠缠,孟某甲上前阻止引起王某某等三人不满。列车到站后,王某某等人追打孟某甲至北安市交通局后院胡同内一旅店,王某某等人经旅店经营者劝阻后在旅店外徘徊,不肯离去。被告人孟某某得知其弟弟孟某甲被人追打后,持单刃尖刀与其朋友付某某、宋某某一同来到该旅店外。付某某上前劝阻王某某等人,被王某某等人殴打后躲进该旅店内。宋某某上前劝解王某某未果,后孟某甲与王某某发生厮打,孟某某持尖刀向王某某胸部连刺三刀后逃离案发现场。王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肺损伤致血气胸死亡。孟某某在得知王某某死亡后畏罪潜逃外地,在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化名“白文波”隐藏。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6时在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孟某甲、孟某乙、耿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北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5.证人孟某乙、孟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杨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壹册;
3.与案件有关的光盘壹张;
4.证人名单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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