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开检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孟醒,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公司会计,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巷**号)。被告人孟醒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徐州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徐州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孟醒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
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孟醒在担任**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其管理的**公司公款34次,合计人民币321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基金等进行盈利活动,获利合计人民币123938元并占为已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4657.53元。
2.2013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3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72.56元。
3.2013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8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999.45元。
4.2013年4月3日至同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51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379.18元。
5.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9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260.27元。
6.2013年6月6日至同年9月29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654.11元。
7.2013年6月6日至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8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720元。
8.2013年6月6日至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2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0787.67元。
9.2013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23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8534.25元。
10.2013年7月18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8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3098.08元。
11.2013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9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5805.37元。
12.2013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529.86元。
13.2013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50万元购买证券基金产品,获利1075.28元。
14.2013年10月15日至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9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5076元。
15.2013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59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942.71元。
16.2013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8889.86元。
17.2014年1月3日至同年1月26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3289.32元。
18.2014年1月27日至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8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4273.97元。
19.2014年1月30日至同年4月1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852.33元。
20.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8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6月6日赎回,共计获利4881.11元。
21.2014年4月2日至同年5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4564.38元。
22.2014年4月2日至同年5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3116.44元。
23.2014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5万元购买证券基金产品,亏损741.61元。
24.2014年5月9日至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7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3143.84元。
25.2014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7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794.52元。
26.2014年7月31日至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187.67元。
27.2014年7月31日至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791.78元。
28.2014年7月31日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4882.19元。
29.2014年8月4日至当月26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838.36元。
30.2014年9月5日至当月22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130.82元。
31.2014年10月24日至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3794.52元。
32.2014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4元。
33.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1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2283.29元。
34.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孟醒挪用公款77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分别于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5月19日赎回,共计获利1050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醒户籍信息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孟醒的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
2009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孟醒在担任**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款、经手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收入等方式骗取、侵吞单位公款共计149549.4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被告人孟醒利用经手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指使其朋友路某某模仿**公司领导周某甲的签字,将3张虚假业务票据在单位财务账上予以报销,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1500元。
2.2014年12月,被告人孟醒利用经手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利用2008年度在**公司已经报销过的两张票据进行重复报销,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2015年1月,被告人孟醒利用经手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将8张没有**公司领导签字的虚假业务票据在单位财务账上予以报销,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5800元。
4.2009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孟醒利用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公司**项目前期费用剩余款人民币97249.48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醒户籍信息证明、报销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周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孟醒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醒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醒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醒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醒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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