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孟闰根,曾用名孟云根,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7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10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7年1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闰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孟闰根用被害人周某某放置于卫生间窗台外侧的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号**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和罗西尼牌手表一块。
2.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孟闰根溜门进入本市西湖区东月街**号**室,窃得被害人严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3.2020年1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孟闰根用钥匙开门进入本市西湖区五联西苑**幢**室,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乔丹牌双肩包一只(价值人民币76元)和阿玛尼牌女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柳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严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孟闰根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被告人孟闰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闰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闰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闰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闰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闰根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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