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孟雨,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村**楼**号。被告人孟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雨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孟雨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后被告人孟雨虚构自己名叫“孟嘉嘉”、名下有多家健身房和两栋别墅、母亲开整形医院、姐夫是学校的主任、帮张某小孩进校走关系等事实,从而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并以男女朋友交往,继而编造健身房开张需要花费、健身房有人猝死需要医药费、走关系、购买商场需要支付违约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538300元,除了36690元用于购买钻戒、手机等礼物给予张某外,其余均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购买豪车等挥霍。案发前,被告人孟雨在被害人张某的追讨下偿还18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雨的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雨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雨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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