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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亮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季亮,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住**路**弄**号**室。2007年5月、2008年7月因盗窃行为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亮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季亮至本市徐汇区**路**路**街**处,窃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212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季亮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微信账单截图、非机动车基本信息截图、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季亮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季亮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季亮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季亮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季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季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  捷

检察官助理:何健健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季亮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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