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季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0********,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街道**新村**幢**室,住如皋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季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保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徐保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嫖娼,于2014年3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被告人徐保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街道**居**组**号,住如皋市**街道**家园**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4日,被害人吴某某经他人介绍向季某某(另案处理)借款,按季某某的要求,以其名下的**嘉园**栋**室房产作抵押,向被告人季伟出具5万元借据,扣除1万元利息,被害人吴某某实际借得人民币4万元。债务到期后,季某某收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万元利息,以找人为吴某某“平账”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某以苏F1****号汽车及其名下的**嘉园**栋**室房产作抵押,向刘某某出具5万元的虚假借据,季某某指使被告人季伟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2015年11月13日,季某某伙同被告人季伟、朱某某在如皋市**街道**苑**金属有限公司季某某办公室内,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害人吴某某使用假行驶证抵押借款相要挟,逼迫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季伟出具人民币25万元的虚假借据,后季某某只是被告人徐保华通过转账、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季某某在收取被害人3万元利息后,伙同被告人季伟以25万元的虚假借据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指示被告人徐保华在该院法官调查核实过程中,对借据中的银行流水做虚假陈述。2015年12月10日,季某某伙同被告人季伟、朱某某强行扣走苏F1****号汽车,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虚高借据金额。后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被迫给付人民币10万元将车赎回。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如皋市公安局通知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至该局进行调查,被告人季伟、朱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季伟家属的退赃款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退赃款3万元,现均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的基本情况、徐保华的前科劣迹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翟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对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保华、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其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季伟、朱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伟、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菁雯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季伟、徐保华、朱某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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