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季克军,男,1987 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 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季克军曾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5年3月1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季克军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 年9 月18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 年11 月29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季克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克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0 月1 日凌晨, 被告人季克军至本市高新区港龙商业街**网吧, 窃得被害人刘某某VIV0手机1部;
2.2019年10月16 日凌晨, 被告人季克军至本市高新区港龙商业街**网吧, 窃得被害人董某甲价值人民币1568元的VIV0手机1部 ;
3.2019 年10 月24 日凌晨, 被告人季克军至本市高新区林枫路**网吧,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750元的0PP0手机1部;
4.2019 年10 月27 日凌晨, 被告人季克军至本市高新区**网吧,窃得被害人李某某VIV0手机1部;
5.2019 年11 月6 日凌晨, 被告人季克军至本市高新区**网吧, 窃得被害人董某乙为手机1部。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季克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据等;
3.证人苗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董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季克军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 人身检查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克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克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季克军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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