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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启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03号

被告人季启新,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平台**,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启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季启新伙同他人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底商内,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线上投资理财平台“**”,承诺购买“**”金元币可获取高额回报并到期返还本金。经审计,被告人季启新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启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张某某等对被告人季启新的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季启新伙同他人于2017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底商内,以**公司、**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劳动合同》、《股权认购合同》等,承诺日息1%并到期返还本金。经审计,被告人季启新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股权认购合同》、《劳动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启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孔某某等对被告人季启新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启新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季启新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林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季启新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28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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