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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圣昌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季圣昌,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季圣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05年12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1年1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3年10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季圣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圣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季圣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圣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季圣昌至靖江市**镇**小区,盗窃作案3起,乘隙窃得价值人民币计824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1辆、铃木牌摩托车1辆、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季圣昌至靖江市**镇**苑**区**幢**号楼前,窃得张某某停放的蓝色绿源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74元。后被告人季圣昌协助被害人将该车找回。

2.2019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季圣昌至靖江市**镇**苑**区**幢**单元楼道内,窃得徐某某停放的牌号为苏M*****黑色铃木牌UA125T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655元。

3.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季圣昌至靖江市**镇**苑**区**幢**单元楼道内,窃得倪某某停放的牌号为苏M*****黑色雅马哈牌ZY125T-6A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011元。后被告人季圣昌将该车藏匿在**苑小区附近,由被害人自行找回。

被告人季圣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拍摄的电瓶车、摩托车等物证的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栾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季圣昌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圣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圣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圣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圣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圣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霞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季圣昌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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