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季学保,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学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学保于2019年11月19日1时许,先后两次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村位某某(男,30岁,河南省人)暂住地内,窃取香烟两条、铅酸电池五块、充电器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923元)。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季学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学保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附:1.被告人季学保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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