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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安兵、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贪污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季安兵,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4********,汉族,大学本科,大丰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季安兵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贪污罪,2017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安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季安兵、季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于2017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季安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9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18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季安兵、季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5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本院侦查部门于2018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季安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12月10日、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季安兵、季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需要,两案于2018年3月1日作了并案处理。后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4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18年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5日,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季安兵在管理盐城市大丰港**有限公司(已起诉)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季安兵、邓某某(已起诉)、陆某某(已起诉)、周某某(已起诉)等人操作,通过马某某(已起诉)虚开给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起诉)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29316239.19元,税额4983760.81元,价税合计34300000元,均已被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安兵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

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季安兵在担任盐城市大丰港**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经与被告人季某某共谋,由被告人季安兵为被告人季某某办理盐城市大丰港**有限公司的入职手续,并将被告人季某某“借用”至大丰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季某某在未实际至盐城市大丰港**有限公司、大丰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班的情况下,从盐城市大丰港**有限公司处领取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共计人民币207852.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20785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人员录用申报表、人员信息表、用工人员登记表、电子缴税(费)凭证、考勤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姜某某、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安兵、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安兵在管理盐城市大丰港**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季安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季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季安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季安兵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季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季安兵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文秀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季安兵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1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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