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小飞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季小飞,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人季小飞因盗窃,于2005年7月6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6年10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原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原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季小飞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翟某某家,翻窗进入被害人翟某某家的小卖部,窃得店内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软盒玉溪烟4包,以及现金人民币450元。涉案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2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2元。

被告人季小飞于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季小飞的供述;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小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小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小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贵杨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季小飞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