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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张斌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系南京**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04年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1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季某某对奎屯市**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某谎称能帮**电气有限公司购买所需的国电南自股份公司生产的电器保护设备,并于2015年2月22日以南京**电器有限公司名义与**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2015年3月,**电气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先行向南京**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750元人民币,被告人季某某收到货款后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并未向**电气有限公司供货,**电气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季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供货合同、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807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晓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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