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季志强,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队。2019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志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季志强和被害人葛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在微信聊天中季志强得知葛某某有提高学历的需求,即谎称自己是陕西中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师,可以帮助葛某某办理西安交通大学的大专学历,需要交纳每学年3000元的费用。葛某某于2019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季志强转账3000元,季志强伪造了陕西中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发票,并将伪造发票的电子版发给葛萧剑。此后,被告人季志强又谎称可以缩短学制办理西安交通大学专升本的学历,且如果一次性交纳5年的全部费用可以优惠,葛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3、4月间先后通过微信5次转账给季志强10100元。季志强在拿到葛某某的钱款后,用于日常消费,未用于帮助葛某某办理高升本学历事宜。另查明被告人季志强并非陕西中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职人员,该培训学校也不能帮助任何人员办理西安交通大学学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志强归案经过、发票截图、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季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季志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玉成
检察官助理:童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季志强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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