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刑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季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11992********,羌族,大专文化,**医院原**,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路**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马某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3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马某某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调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在担任**人民医院、**医院财务科**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通过网银转账和电汇凭证转账的方式将单位两个账户中的公款共计547.1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予以侵吞。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私自用出纳和会计的U盾以“货款、福利费、劳务费”等支出名义,从**人民医院网银账户(账号为23221000090********)以单笔转账和批量转账的方式,将公款479.12万元分137笔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开支。其间,马某某市人民医院需要缴纳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账户内的金额已不足予支付,季某某为了掩盖自己之前从单位账户上转款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2.3万元至马某某市人民医院账户。
二、被告人季某以“退款、职工午餐补助、质保金”等支出名义虚填电汇凭证并私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出纳印鉴章的方式,从**医院基本账户内(账号为883201200********)将公款70.28万元分17笔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季某现已上缴涉案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被告人季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毛某某证言;4.被告人季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华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季某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6册;
3.手机两部;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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