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季本强,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1993年3月因流氓行为被原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7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9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本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季本强在本市奉贤区**镇**社区**路**号内,以帮忙找关系帮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餐饮临时备案许可证为由,骗取陈某某处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案发后,陈某某通过司法途径将上述钱款追回。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季本强在本市奉贤区**镇**社区**路**号旁的美甲店,以帮忙找关系帮被害人张某乙交社保解决孩子本地上学问题为由,骗取张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9600元。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季本强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内,以帮忙找关系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王某甲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为由,骗取王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11.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本强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季本强以上述方式骗取上述钱款且在案发后通过司法途径将上述钱款追回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葛某某、张某甲的证言、协议、司法文书、和解协议、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印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季本强以上述方式骗取上述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借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记录仪相关视频、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予以印证。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季本强以上述方式骗取上述钱款且在案发后将上述钱款中5万元追回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罗某某、王某甲、季某乙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协议及证明予以印证。
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季本强的前科劣迹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季本强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季本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蕾
检察官助理:陶燕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本强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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