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3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号,案发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1992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因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7日。本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何某某,法号释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系长安区甘霖寺主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取保候审。
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街**村**号,系长安区甘霖寺居士。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何某某、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根据本案案情,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长安区甘霖寺主持何某某准备在甘霖寺寺院东边三口窑洞门前的平台上建一栋楼,用于给寺院居士住宿、用餐。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告人季某某、袁某某等人商议后确定了建设方案。被告人季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在明知该地点为政府修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与季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未经某某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施工。该项工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为甘霖寺发包方、被告人袁某某为甘霖寺发包方工程监理,被告人季某某为工程承包方。2018年11月24日工程开工,施工中用挖掘机毁坏航天基地东长安街西段甘霖寺内地质灾害工程设施、混凝土平台,浆砌石档墙平台两侧金属护栏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8年12月9日,航天基地国土规划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正在被破坏,次日,航天基地国土规划局向甘霖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立即恢复地址灾害设施原状告知书》,遂停止施工。2019年7月1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9]56号)关于甘霖寺故意毁坏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21435元。案发后,该工程进行了小规模的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告知书。
5. 相关的证人证言。
6. 季某某与甘霖寺签订的承包合同、联营协议。
7. 长安区甘霖寺黄土崩塌治理工程影像资料。
8. 甘霖寺黄土崩塌治理方案及评审通知。
9. 提取笔录及照片。
10. 甘霖寺宗教活动登记证。
11. 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12.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3. 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前科证明。
14. 认罪认罚具结书。
15. 被告人季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的身份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季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在无任何建设审批手续、明知其施工地点为国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护坡的情况下,仍对该设施进行毁坏,毁坏价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该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季某某、何某某应为主犯,被告人袁某某应为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袁某某应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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