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从武汉新冠肺炎疫区返回青田。1月19日上、下午,被告人季某某等二、三十人参加了由被告人章某某在青田县**街道**巷**号**单元**室组织的聚会活动。
因武汉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日,被告人季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去青田人民医院就诊时被留院医学观察,1月25日被确诊新冠肺炎病例。1月23日至2月7日,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多次对被告人季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被告人季某某均隐瞒了1月19日上午、下午参加聚会活动的事实。
2020年1月24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去青田人民医院、中医院就诊,在就诊期间,其明知季某某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而向医护人员隐瞒其与季某某于1月19日聚会的事实。从2月4日晚开始隔离治疗至2月7日确诊,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对章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其仍然隐瞒聚会的事实。因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隐瞒聚会的事实,致使聚会的情况未被及时发现,导致季某某、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500余人(其中医务人员30余人)未被及时隔离医学观察,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的防治工作,造成社会恐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出行信息、青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函及调查报告、调查表、密切接触者排查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及调查报告、密切接触者排查表、新冠疫情相关文件材料、涉疫情媒体公告、病例、检查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调查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房产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朱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及截图、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事实、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有传播严重风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杰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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