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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许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广场*号楼****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2007年1月9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住江苏省阜宁县****广场*号楼***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晚吃夜宵时因琐事产生口角,后王某某离开时将许某某的打火机带走,被告人许某某发现后打电话给王某某索要,王某某不肯归还,双方约在盐都区盐龙街道孙吴小区见面, 2020年12月17日凌晨,由被告人宋某某驾车带许某某、季某某至盐都区盐龙街道孙吴小区北门口,被告人季某某和许某某分别持菜刀和不锈钢器材殴打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殴打王某某面部,并用扫帚打王某某。

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共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许某某、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季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宋某某现住江苏省阜宁县****广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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