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8********,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因与本村村民季某甲有矛盾,于2019年12月7日晚上,伙同被告人贾某某将被害人季某甲承包地里的31棵树刮掉树皮。经鉴定,被毁坏的树木价值20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红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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