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幢**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HT03****)从青田县温溪镇洲头村往温州方向行驶,当日11时20分许途经六东线27KM+10M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被害人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季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甲符合胸腹部受碾压伤致心脏骤停而死亡;被告人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机动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经认定,被告人季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程某甲家属达成了调解,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侦查终结报告书、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汽学〔2020〕青车检48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青公司鉴〔2020〕74号检验报告、第33112112020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贝妮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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