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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56********,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现住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季家楼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五征”牌柴油三轮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石村村内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沭河大道交汇处时,与张某某及其推行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相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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