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农,住临沂市沂南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季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葛沟中心街交汇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吕某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季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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