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季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5********,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乡**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1时30分许,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驾驶人季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新左旗辖区省道20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18公里处,因驾驶人操作不当,车辆驶下行驶方向左侧路基颠覆,造成乘坐人庞某某、赵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季某某、乘坐人潘某某、范某某受伤及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一般死亡事故。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庞某某、赵某某、潘某某、范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嫌疑人季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犯罪嫌疑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说明、季某某与被害人等身份证、公民身份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及家属的陈述:范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提取血液样本笔录1份、扣押笔录等。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7.谅解书:季某某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的谅解书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桂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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