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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季某某,194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4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为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镇**区。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被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秦施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美满村六组路段时,与同向仓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某、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9日20时左右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朱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的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1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季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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