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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3日7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大酒店出来,经**路驶入国道**线往**镇方向行驶,行经国道**线**路段,尾随碰撞由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乘翁某某),造成翁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3月07日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季某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保单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违章驾车且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益宏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刑侦卷3册、检察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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