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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花园村人,农民,住**村。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25线56公里+70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由路西向路东推行自行车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季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14日,经莒南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季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75.9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60.95万元,季某某赔偿1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庆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在家中(联系电话:1558908****)。

2.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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