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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22时2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与新东路交叉口东侧,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毛某某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京K****2)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三轮车前部接触,造成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季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1.9mg/100ml;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无号牌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认定,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彤

2020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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