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威海市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9时许,交警三大队接指挥中心派警称,经区皇冠派出所查获一起疑似酒驾违法行为。接警后,三大队民警赶到皇冠派出所,对被告人季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查,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行驶至青岛路长峰馨安苑西门处时与车内朋友发生争执后报警。皇冠派出所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季某某疑似酒驾后联系交警三大队。三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季某某带至威海市立三院抽取静脉血。2020年2月12日,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20]-(LH)_[120]检验报告:在送检的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2、证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杰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2669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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