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季**,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路*段***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03分,被告人季**驾驶一辆豫******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路*****区*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酒精检测,被告人季**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季**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季**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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