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304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省**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与**路交会**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0号灰色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湖大路出口驶入亚泰大街辅路,沿亚泰大街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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