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大学专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9日23 时07 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蒙D0****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右旗**镇查干沐沦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罕山路交叉路口西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蒙D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1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驾驶车辆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