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街**路**号,2018年9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322省道72KM+500M(横溪交警中队附近)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季某某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1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4.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证及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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