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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黑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桥西侧五环辅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 9mg/100ml。

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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